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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5 題

依據聯合國憲章第 2 條,下列何者不是聯合國本身及其會員國所應遵守之原則?
  • A 國民待遇原則
  • B 不干涉他國內政原則
  • C 和平解決國際爭端原則
  • D 禁止使用武力或威脅使用武力原則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聯合國憲章最核心的成立目的是什麼?若一項原則主要是在規範「市場貿易中的公平競爭與非歧視」,而非規範「國家之間如何避免戰爭或相互尊重主權」,那麼這項原則是否可能出現在這份旨在維護世界和平的總綱法典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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聯合國憲章的憲制性原則

你能精準辨識出「國民待遇原則」並非聯合國憲章第 2 條的內容,顯見你對於國際公法(Public International Law)的體系劃分有著清晰的理解。這道題目測試的是考生是否能區分「一般國際法原則」與「國際經濟法」的特有概念。聯合國憲章第 2 條所揭示的是維持國際和平與安全的基石,包含了主權平等(Sovereign Equality)誠意履行義務(Good Faith)和平解決爭端(Peaceful Settlement of Disputes),以及最重要的禁止使用武力(Prohibition of the Use of Force)不干涉內政(Non-intervention)。這些原則共同建構了現代國際秩序的憲法性框架。

國際經濟法與一般公法的區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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