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6 題
我國法院就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關於反致規定之適用,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之規定,於準據法為當事人之本國法時始有適用
- B 本條規定之反致包括直接反致、間接反致,但不包括轉據反致
- C 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45 條規定,婚約之成立,依各該當事人之本國法,並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 D 當事人為無國籍人時,無本條反致規定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當我們在處理涉外案件,原本依我國法律要適用某外國法,但該外國法卻說:「不,請去適用另一個國家的法律」時,這種「推來推去」的現象就是反致。請你想想,在《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的結構中,這種現象是「隨時隨地」都允許發生,還是只侷限在某種特定的「連繫因素」(例如:國籍、住所地或行為地)被觸發時,法律才允許我們去聽從外國法的指示?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很高興看到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反致(Renvoi)制度的適用範圍與類型。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6 條明文規定:「依本法應適用當事人本國法者...」,這句話確立了我國採取「有限反致」的立場。也就是說,只有在準據法指向當事人的「本國法」時,才有可能啟動反致機制,去考量該國法律中的衝突規範,這正是選項 (A) 敘述正確的原因。 從實務與學理來看,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反致的不同樣態。選項 (B) 錯誤在於我國法規範同時包含直接反致(指向他國,他國指回我國)與轉據反致(Transmission,指向第二國,第二國指向第三國),並未排除後者。至於 (D) 選項,當事人若為無國籍人,依第 2 條規定以住所地法視為其本國法,此時仍有第 6 條之適用餘地。本題難度適中,測試考生是否能細緻掌握法條的「啟動前提」與「涵蓋類型」,你能穩定發揮,表現相當優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