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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67 題

甲為無國籍人,甲在 A、B 兩國有住所,甲因行為能力在我國涉訟。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在 A 國有居所,應依 A 國法
  • B A、B 兩國中有一為中華民國者,應依中華民國法
  • C 關於住所之衝突,我國採同時取得與異時取得而異其標準
  • D 甲先取得 A 國住所,而後取得 B 國住所,應依 B 國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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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個人的國籍無法作為判斷依據時,我們通常會退而求其次尋找他「居住的地方」;但如果他在好幾個地方都有居住事實,而我們又無法斷定哪一個地方對他最重要時,法律為了程序便利與安定,會傾向於如何從這些地方中選出一個適用的法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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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好!你能精準避開國籍與住所的觀念陷阱並選出正確答案,顯見你對於定性連繫因素(connecting factor)的掌握非常紮實。 本題的核心在於「無國籍人」法律適用。依據《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3 條,無國籍人的本國法應以其住所地法(lex domicilii)代之。在本題情境中,甲在 A、B 兩國均有住所,但其居所(residence)位於 A 國,故應適用 A 國法,選項 (A) 敘述正確。 至於選項 (B) 則是常見的誘答選項,必須注意《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 條係處理「多重國籍」的情況,應依與當事人關係最切之國籍定其本國法;在處理「多數住所」時並無此規定。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清楚區分國籍衝突住所衝突的處理機制。對於初學者來說,容易混淆第 2 條與第 3 條的法理,你能冷靜判別,表現得相當專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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