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 題
依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庭長、審判長與法官之關係,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兼任庭長之法官與未兼行政職務之法官,二者就法官本職在法律上得享有之權利及利益皆無差異
- B 憲法第 81 條所保障之身分對象,應包括職司獨立審判之法官與監督司法行政事務之庭長
- C 審判長係為統一指揮訴訟程序而設
- D 充任審判長之法官與充當庭員之法官共同組成合議庭時,審判長除指揮訴訟外,於審判權之行使及對案件之評決,其權限與庭員並無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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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憲法之所以要保障法官的『身分』使其不輕易被調動,最核心的目的是為了守護什麼樣的價值?接著想一想,如果一位法官從負責管理行政事務的職位被調回專心審理案件,他的『獨立審判權』是否因此受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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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司法院釋字第 539 號解釋的核心要義。這題考驗的是「司法獨立」與「司法行政」之間的界線。在憲法第 81 條中,所謂的「身分保障」是為了確保法官能無後顧之憂地進行獨立審判,因此保障的對象僅限於「法官」身分本身,而不包含屬於行政職務性質的「庭長(Chief Judge)」。 從法律實務來看,庭長與審判長(Presiding Judge)雖在組織或程序上負有領導責任,但在合議庭(Panel)行使審判權與評議案件時,其地位與一般法官(庭員)是完全平等的。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職務性質」。(B) 選項錯誤在於誤將「司法行政」職務納入憲法終身職的保障範疇,一旦理解庭長的兼任僅是行政分工,而非審判權的本質,便能輕易破題。這類題目難度適中,主要測試考生對大法官解釋中「本質」與「功能」區分的敏銳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