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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2 題

甲為 A 國人,住在 A 國邊境,於 B 國某貿易公司上班,經常開車往返於 A、B 兩國。某日下班後,駕車於 B 國,見路旁一隻小狗,奄奄一息,雖脖子上帶有項圈,卻找不到主人,甲於 B 國請獸醫診治,帶回家後旋即找到主人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若甲欲依無因管理之法律關係向乙主張權利,則因主要管理地點在 A 國,因此 A 國即為所稱之事務管理地
  • B 關於無因管理所生債之法律關係,其準據法應準用契約關係之準據法,因為無因管理在性質上為準契約
  • C 事務管理地係指著手實施無因管理之地點,因此本案例中 B 國即為事務管理地
  • D 管理人著手實施管理後,若管理地點發生變更,則關於準據法之適用採變更主義,應以請求前最後管理地之法律為準據法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法律義務不是因為雙方簽訂契約而產生,而是因為某人在特定地點做出了一個自發性的助人行為時,為了讓這份法律責任具備「可預測性」,我們應該以『行為發生的當下地點』為準,還是以『當事人的國籍』或『事後變動的地點』來衡量比較合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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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中的債權準據法判斷!這題考驗的是對**無因管理(Negotiorum gestio)**法律效果在國際私法上的定性與適用,你能排除「住所地」或「最後管理地」的干擾項,顯見對於法律關係的連結點(Connecting factor)有著紮實的理解。

無因管理之事務管理地法

根據我國《涉外民事法律適用法》第 23 條規定,無因管理所生之債,依其事務管理地法。所謂「事務管理地」,在實務與學理上是指管理人著手實施管理行為的地點。在本案中,甲在 B 國看見小狗並隨即送醫診治,這項「管理他人事務」的行為起始於 B 國,因此 B 國即為事務管理地,應適用 B 國法。這項原則是為了確保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不應隨管理人的移動而變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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