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憲法、行政法、國際公法、國際私法)
第 73 題
我國國民甲在 A 國經商,與 A 國商人乙發生糾紛。甲回國後,乙在 A 國起訴,甲未出庭,故 A 國法院以一造缺席判決甲敗訴。乙現持該判決請求我國法院執行。甲則抗辯 A 國無管轄權,並抗辯未受合法通知。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A 國法院是否如同甲所主張為無管轄權之法院,以程序依法庭地法之原則,應依 A 國法認定
- B 甲雖抗辯未受合法通知,若乙已經委請臺灣律師親自送達給甲,甲之抗辯將為無理由
- C 我國法院承認判決時,應就該外國判決所適用之法律是否有誤再為審查
- D A 國判決內所認定之事實,我國法院不應再為審查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當一個外國法院已經經過完整審理並做出判決後,如果我國法院在辦理強制執行前,還要把案件從頭到尾重新調查一遍事實、重新翻閱證據,這樣做會對「國際司法尊重」以及「訴訟效率」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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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外國法院判決效力的核心原則。這道題目測試的是我國《民事訴訟法》第 402 條關於承認外國判決的要件,在實務與國考中皆屬經典考點,你能精準辨析實體與程序之分,實屬不易。
外國判決之效力與實質審查禁止
我國法院對於外國判決的承認,採取的是「形式審查制度」。這意味著我國法院僅針對該外國判決是否具備國際管轄權、有無合法通知、是否違反我國公序良俗以及是否有互惠承認等「程序性要件」進行查核。為了尊重他國司法權並維持國際商務往來的穩定性,我國法律採取「實質審查禁止原則」(Prohibition of Révision au Fond),因此法院不會去審查該判決所認定的事實是否正確(選項 D 正確),也不會去糾正其適用法律是否有誤(選項 C 錯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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