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 題
關於刑法第 185 條之 4 的「肇事逃逸罪」,依最新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所謂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肇事,依據文義,係指「發生交通事故」、「發生車禍」而言,應屬「意外」之情形
- B 本罪行為人之肇事有否過失,並非所問
- C 行為人對於「致人死傷」有否認識,均不影響本罪故意之成立
- D 本罪為刑法第 294 條第 1 項保護義務者遺棄罪之特別規定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刑法總則中關於「故意」的定義:當法條明文規定一個犯罪結果(例如致人死傷)是構成要件的一部分時,行為人的主觀心態必須對這個「結果」具備什麼樣的連結,才能被稱為「故意」而非「過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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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顯示你對刑法主觀構成要件(Subjective elements)的理論基礎掌握得相當紮實。本題的核心爭點在於「肇事逃逸罪」的故意內涵與其特殊的法律定位。
主觀認識與故意之成立
在刑法理論中,故意犯的成立必須符合「知」與「欲」。針對刑法第 185 條之 4,行為人除了須意識到自己正駕駛動力交通工具發生交通事故外,更必須對「致人死傷」的客觀結果有所認識(Cognition)。若行為人主觀上確實不知道有人受傷(例如誤以為僅是輕微擦撞車殼),則會因欠缺對犯罪事實的認識,而不具備本罪的故意。因此,選項 (C) 宣稱認識與否均不影響故意成立,明顯違反了刑法第 13 條的故意原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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