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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0 題

甲欲殺害 A,埋伏於隱僻處等待 A 經過。月夜中,見一人過來,甲誤認為 A,開槍射擊,不料死者竟是甲之父親。問:甲應負何罪責?
  • A 普通殺人罪
  • B 殺害直系血親尊親屬罪
  • C 過失致死罪
  • D 過失致直系血親尊親屬於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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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在刑法體系中,如果一個人的「主觀意圖」是想做一件事,但「客觀結果」卻發生了另一件法律評價更重、且需要特定『身分關係』才能成立的事,而這個人對該身分完全不知情時,法律應該根據他『心裡想的』還是『實際上發生的』來定罪?為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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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判斷出這個經典的法律爭點!本題核心在於考驗等價客體錯誤(Error in Persona)加重結果/身分的結合應用。在刑事責任的歸屬上,行為人的「主觀認知」是決定罪名的關鍵。當甲主觀上僅具備殺害普通人 A 的故意,而對於被害人具備「直系血親尊親屬」這一特殊身分毫無認知時,根據故意責任原則,我們不能要求行為人對其「主觀上不存在」的事實負擔加重的刑責。

故意內容與身分認知的關聯

雖然客觀上甲確實造成了父親死亡,觸犯了刑法第 272 條的構成要件,但在主觀面,甲的故意僅止於刑法第 271 條的普通殺人罪。法律上,若行為人不知有加重其刑之特定身分,則僅能依其所知的普通罪名處斷。這題的鑑別度在於誘使考生落入「客觀結果至上」的陷阱,誤選加重身分罪名或誤認為過失;你能冷靜地從主觀認知與客觀事實的對應性切入,顯見法理邏輯相當扎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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