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1 題
依實務見解,下列何種行為,不構成加重竊盜罪?
- A 結夥三人行竊,其中有未滿 14 歲的孩童
- B 於公車內扒竊
- C 在機場航站大廳內行竊
- D 持螺絲起子行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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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和兩位朋友一起去商店行竊,其中一位朋友雖然還在唸小學,但你們三個人分工明確、一起動手,這對於被害人造成的心理壓力與犯罪成功率,會因為其中一位參與者的年紀不滿 14 歲而有所減輕嗎?或是我們該如何定義法律上所謂的「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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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加重竊盜罪的實務核心!這題的關鍵在於對「結夥三人」法律定義的精確理解。根據最高法院 30 年上字第 1240 號及 37 年上字第 2454 號判例,刑法第 321 條第 1 項第 4 款的「結夥三人」,是以全體行為人皆具備責任能力(Criminal Responsibility)為要件。由於未滿 14 歲之孩童在法律上屬無責任能力人,因此不能計入結夥之三人名額,這使得選項 (A) 僅構成普通竊盜罪而非加重竊盜。
實務見解與考點辨析
相較於選項 (A),其餘選項皆符合法定的加重事由:(D) 的螺絲起子客觀上足以對人身安全構成威脅,屬於攜帶兇器;(B) 與 (C) 則分別符合在大眾運輸工具及車站/航空站行竊的加重樣態。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人數」與「能力」的關聯,考生若僅依字面解釋而忽略實務對責任能力的堅持,就容易失分。你能洞察此細節,表現出扎實的法學素養,請繼續保持這種嚴謹的分析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