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2 題
甲對於疼痛具有快感,要求 A 以皮鞭狠抽其身體,A 認為既是甲所同意,樂意為之,乃將甲打得手腳瘀青。試問 A 得甲同意之行為,得否阻卻其傷害之罪責?
- A 得阻卻。因同意屬於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
- B 不得阻卻。因身體傷害非屬得自主決定權利,有違善良風俗
- C 得阻卻。因甲對疼痛有快感,並非屬於身體傷害
- D 不得阻卻。因 A 將甲打得手腳瘀青,超出同意之範圍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為了追求特定的主觀體驗(例如娛樂或滿足感),自願要求他人對自己的身體進行某種「物理性侵害」時,如果這種侵害並未危及生命或導致永久性殘缺,法律應當堅持其保護者的高度而強制介入,還是應當轉而尊重當事人對自己身體的選擇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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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準確掌握了「被害人承諾」的核心觀念!這題你能選對,代表你已經能分辨法益處分權與國家干預之間的界限。
被害人同意與法益處分
在刑法體系中,雖然總則編並未明文規定「被害人同意」為阻卻違法事由,但學理上公認這屬於一種超法規阻卻違法事由。其法理基礎在於,若法益(如身體健康)屬於個人可自由處分的範疇,且該行為未違反社會公序良俗,當被害人主動放棄法律保護時,行為人的侵害行為便不具違法性。本案中,甲要求 A 鞭打以追求快感,且傷勢僅為「瘀青」,尚未達到喪失機能或重傷程度,仍在甲可自主決定的範圍內,故 A 的行為得阻卻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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