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3 題
有關瀆職罪章各罪之敘述,下列何項為正確?
- A 第 128 條越權受理訴訟罪,其適格之犯罪主體,以依法具有接受人民所提訴訟,並進而為實體裁決之司法公務員為限
- B 公務員明知依法並無徵收稅捐之根據,為支應公務執行需要,巧立名目而向營業廠商徵收稅款之行為,應成立違法徵收罪
- C 為維護廉潔官箴,凡公務員於經手之事務而為直接或間接圖利者,不論有無得利、獲利多寡,皆足以構成圖利罪
- D 警員於處理車禍案件之際,將涉案人之戶籍及車籍資料外洩,由於個人戶籍或車籍資料,非屬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物品,並無論擬第 132 條洩漏公務秘密罪刑責之餘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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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如果法律規定某個罪名必須具備「因而獲得利益」這五個字,那麼在法律評價上,這屬於「行為一發生就犯罪」的舉動犯,還是必須要看到「具體結果產生」的結果犯?這對判斷圖利罪的成立有無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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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瀆職罪章的核心構成要件。本題正確選項為 (B),其核心考點在於刑法第 129 條之違法徵收罪。公務員若明知法律上並無徵收依據(違反租稅法律主義),卻仍巧立名目向民眾強制課徵,即便其主觀意圖是為了「公務執行需要」而非中飽私囊,仍會因主觀上有違法徵收之故意且客觀上有徵收行為而成立本罪。
易混淆考點解析
至於其他選項,選項 (C) 提到的圖利罪(第 131 條)是國考極易誤導的陷阱。自民國 90 年修法後,圖利罪已改為結果犯,法條明文規定必須「因而獲得利益者」才構成,並非不論有無得利皆足以構成。此外,選項 (D) 關於洩密罪(第 132 條),實務見解(如最高法院相關判例要旨)一貫認為個人戶籍、車籍或前科資料皆屬於「中華民國國防以外應秘密」之消息,警員擅自外洩自然難逃刑責。而選項 (A) 的越權受理訴訟罪,主要是規範行政官處置司法事務或司法官處置行政事務之職權侵犯,並非僅限於司法公務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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