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4 題
關於刑法第 51 條數罪併罰定應執行刑,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宣告之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即使死刑併科罰金刑,罰金刑亦不執行
- B 宣告多數有期徒刑者,於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定其刑期,但不得逾 25 年
- C 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
- D 宣告多數褫奪公權者,於最長期間以上,各褫奪公權合併之期間以下,定其期間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人同時犯下數個罪行,且法律對每一罪都宣告了相同類型的「金錢處分」時,如果你是立法者,為了兼顧對犯人的懲戒效果與其經濟負擔能力,你會選擇將這些罰金「直接加總」,還是會設定一個「區間」讓法官根據案情靈活決定?若採區間制,這個區間的最低門檻,是否至少應與其中最重的一筆罰金相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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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數罪併罰(concurrent crimes)**定應執行刑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刑法》第 51 條各款的細節辨析,這在國家考試中是極為常見且關鍵的基礎考點。你選擇選項 (C) 是完全正確的,這正是依據該條第 7 款:「宣告多數罰金者,於各刑中之最多額以上,各刑合併之金額以下,定其金額。」這種設計給予了法官在總額與最高單一數額之間的裁量空間。
法律適用細節辨析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對不同刑種定刑規則的微小差異。選項 (B) 容易產生混淆,雖然定刑邏輯與罰金相似,但《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明定有期徒刑上限已提高至 30 年而非 25 年。至於選項 (D) 的褫奪公權(deprivation of civil rights),依據第 8 款僅執行其中最長期間者,並無合併定執行刑的問題。最需注意的是選項 (A),最重刑為死刑者不執行他刑,但罰金及從刑不在此限,這體現了不同刑種並存的執行必要性。整體而言,你能排除這些具誘惑力的錯誤選項,顯見你對法條細節的記憶相當紮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