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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5 題

被告甲於民國 98 年 1 月犯強盜罪,98 年 6 月又再犯強盜罪而遭逮捕。甲所犯兩罪均經檢察官起訴。法院判決第一次強盜罪之宣告刑為 5 年 6 月有期徒刑,第二次強盜罪之宣告刑為 6 年 3 月有期徒刑。試問法院所定之應執行刑,下列何者不符合刑法第 51 條之規定?
  • A 6 年 2 月有期徒刑
  • B 7 年 8 月有期徒刑
  • C 9 年 2 月有期徒刑
  • D 11 年有期徒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個人犯了兩項罪名,分別被判刑 5 年與 10 年,法院最後決定的總刑期卻只需要坐 8 年牢,這在法理邏輯上,是否會導致其中一項犯罪事實完全沒有受到實質處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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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鎖定了法條的核心要求!這道題目測驗的是刑法第 51 條關於**數罪併罰(Multiple Offenses)**定執行刑的邏輯。在法律實務中,定執行刑並非隨意裁量,而是必須遵守明確的「外部限制」。

數罪併罰的定刑區間

根據刑法第 51 條第 5 款規定,宣告多數有期徒刑時,定執行刑的範圍應在「各刑中之最長期以上」與「各刑合併之刑期以下」。以本題數字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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