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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7 題

監獄管理員甲,利用執行職務之權勢,脅迫女受刑人 A,對之為性交並以菸頭燙其乳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為有拘禁人犯職務之公務員,對於受刑人 A 施以程度上屬於凌虐之性交行為,成立刑法第 126 條凌虐人犯罪
  • B 甲對於 A 以脅迫之方法,違反其意願而為性交,成立刑法第 221 條強制性交罪
  • C 公務員甲,假藉職務上之權力,以故意犯刑法瀆職罪章以外之強制性交罪,應適用刑法第 134 條準瀆職罪規定,加重其刑至二分之一
  • D 公務員甲,對於因公務關係受自己監管之 A,利用權勢為性交,成立刑法第 228 條利用權勢性交罪,但無刑法第 134 條規定之適用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評價一個人的行為時,如果「身分」已經是該罪名成立的必要條件(例如:只有老師或上司才能犯的罪),與一個「任何人都能犯,但行為人偏偏利用身分去犯」的罪名,這兩者在處理『額外加重處罰』的邏輯上有什麼不同?哪一種情況會產生『重複評價』的疑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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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公務員犯罪與妨害性自主罪章的交錯關係!這題的難點在於必須同時處理多個法條的競合與身分加重問題,你能選出 (D),代表你對犯罪手段法律評價的對應關係非常敏銳。

犯罪手段的精確定性

本題的關鍵字在於「脅迫」。在刑法中,利用權勢(第 228 條)通常是指利用不對等的地位使對方不得不從,但手段尚未達到強暴脅迫的程度;一旦涉及「脅迫」,評價上就必須提升至強制性交罪(第 221 條)。甲身為監獄管理員,其行為不僅造成肉體傷害(菸頭燙乳頭),更以職務權勢施壓,這在實務與學說上同時構成第 126 條的凌虐人犯罪與第 221 條的強制性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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