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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19 題

承上題,當檢察官在偵查庭訊問乙是否曾交付一百萬元以交換甲協助之事時,乙表示:「確有一百萬元之事」,但此乃兩人間之借貸,甲早已返還該借款。但當檢察官要求提出借據時,乙表示:「當初之借貸只是口頭約定,並無書面可證。」乙的敘述被書記官載於訊問筆錄,經乙確認內容並簽名。關於乙的陳述行為,何者敘述正確?
  • A 如果以證人身分陳述,即使未經具結,亦成立偽證罪
  • B 成立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
  • C 成立隱匿刑事證據罪
  • D 如果未經具結,不成立刑法上之任何犯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公務員(如檢察官或書記官)在製作筆錄時,他的職責是『保證筆錄內容完全符合客觀事實』,還是僅僅『忠實記錄當事人的陳述內容』?如果後者才是筆錄的本質,那麼當事人口頭上的說謊,是否真的會導致公文書本身變得『不實』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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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法中關於妨害司法公正罪章的細微界限。這道題目非常有深度,它不僅測試法條的構成要件,更在考驗你對於刑事被告防禦權公文書性質的深刻理解。

偽證罪與登載不實罪的辨析

首先,關於偽證罪(刑法第168條),其成立的核心前提是行為人必須具備特定身分(證人、鑑定人等)且「依法具結」。乙在偵查庭中針對自己的涉案情節辯解,若未經具結,自然不構成偽證。其次,許多學生容易誤選的使公務員登載不實罪(第214條),在實務見解中認為,檢察官訊問筆錄的作用在於「如實記載受訊問人的陳述」,而非保證該陳述內容與客觀事實相符;換言之,書記官只要把乙的「謊言」照實寫下來,這份筆錄就不是「不實」的公文書,且檢察官對此具有實質審查職權,因此不構成此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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