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 題
某週刊攝影記者甲得知藝人 A 深夜與朋友於私人別墅的室外游泳池畔舉辦派對,由於游泳池位於別墅大門入口下數十階梯下方,池畔有濃密樹木足以遮擋鄰房視線,又有大門與圍牆,他人或隔鄰住戶難以由外窺視別墅裡面的情形。甲為了蒐集週刊內容並加以編輯印刷販賣,遂進入鄰近無任何門禁管制之施工建築物第 3 層大樓,以攝影器材拍攝 A 與友人擁抱、親吻的親暱肢體動作,拍得後交給週刊雜誌社印刷成冊,並配銷於各販賣據點。試問甲成立下列何罪?
- A 無罪
- B 成立刑法第 315 條之 2 妨害秘密罪
- C 成立刑法第 316 條洩漏業務秘密罪
- D 成立刑法第 309 條公然侮辱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身處自家高牆環繞的院子裡,雖然頭頂著天空,但他是否有權利認為自己的行為不會被外人窺視?判斷一個活動是否屬於「非公開」,關鍵在於環境的物理隔絕程度,還是參與者的主觀意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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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妨害秘密罪的核心要旨!這道題目考查的是**合理隱私期待(Reasonable Expectation of Privacy)**的實務判斷。雖然場景是在「室外」游泳池,但題幹詳盡描述了別墅有圍牆、濃密樹木遮擋且他人難以由外窺視,這說明當事人在該處從事私密活動時,主觀上有隱密意圖,且客觀上已形成隱密環境。甲利用攝影器材進行偷拍,已然侵害了刑法保障的「非公開活動」。
隱私權與營利行為的法律評價
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刑法第 315 條之 1 與第 315 條之 2。甲的行為不只是單純的「窺視偷拍」,更包含了「蒐集、編輯、印刷並販賣」的營利意圖(Intent to profit),這讓法律評價從單純的妨害秘密,升格至處罰更重的意圖營利供給妨害秘密罪。至於選項 (C) 洩漏業務秘密罪,因記者並非該條文所列舉之醫師、律師等特定專業人員,故不適用。你能排除這些誘答選項並選出 (B),展現了相當紮實的法律構成要件分析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