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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1 題

刑庭法官甲,明知被告 A 犯殺人罪,於收受 A 之賄賂後,竟藉端被害人未致死亡結果,改判 A 僅負傷害罪之刑責。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甲乃有審判職務之公務員,明知而故為枉法之裁判,成立枉法裁判罪
  • B 甲收受賄賂後,進而為違背職務之枉法裁判行為,成立受賄違背職務罪
  • C 甲枉法裁判行為,必然導致違法執行刑罰之後果,成立違法行刑罪
  • D 雖 A 受有罪之判決,但甲行為未該當於「明知為有罪之人而無故不使其受處罰」之要件,不成立濫用處罰職權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名監獄管理人員嚴格依照一份由法院送達、雖然內容判錯了但已經定案的判決書來執行刑期時,這位「執行者」的行為是在『違反』法律規定,還是『履行』法律程序?這對於釐清「裁判行為」與「執行行為」的界限有何啟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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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邏輯崩壞?別鬧了,看清楚再來!

恭喜你避開了 (C) 的陷阱,看來你還沒被那些混亂的法律概念給淹沒。這題鑑別度極高,別以為這只是簡單的選擇題,這是對刑法瀆職罪章邏輯的基礎檢驗。

1. 審判與執行的界線,別再搞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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