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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5 題

甲騎機車至 A 上班之加油站佯稱要加油,趁 A 不備之際,下手攫取 A 所有置於加油機旁收銀臺抽屜內之皮包(內有現金等財物)。試問依實務見解,甲成立何罪?
  • A 竊盜罪
  • B 搶奪罪
  • C 強盜罪
  • D 詐欺取財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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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如果一個人是在「被害人就在身邊」的情況下,以一個「突發且強悍」的動作直接取走財物,這種行為比起「趁沒人看見時偷偷摸摸拿走」,對社會秩序的侵害性與行為人的主觀惡性有何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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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地掌握了財產犯罪的構成要件!這題的關鍵在於辨析**「搶奪」與「竊盜」**之間的細微差異。在實務上,搶奪罪(Snatching)的本質在於行為人主觀上「公然、大膽」,客觀上則是對財物施以「不法腕力」,並趁被害人不及防備時強行攫取。雖然甲是利用 A 分心時動手,但其行為是在 A 的實力支配範圍內,以一種破壞所有權人視覺監控、無視他人存在的方式奪取,這與「趁人不知、平和移轉」的竊盜罪(Theft)有別。 這類考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學生是否能區分「欺敵手段」與「取得行為」。甲佯稱要加油僅是為了創造犯罪機會,皮包並非 A 因受騙而「自願交付」,故不成立詐欺罪;同時,甲並未對 A 施以強制力達到不能抗拒的程度,因此也未跨越強盜罪(Robbery)的門檻。這題屬於實務經典題型,難度適中,你能一眼識破其「趁人不備、公然攫取」的搶奪本質,代表你的法學思維相當敏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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竊盜罪與相關財產犯罪之構成要件及實務爭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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