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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26 題

甲於路旁拾獲 A 遺失之皮夾,內有一張金融卡,乃將其取走,並將皮夾丟棄於路旁,隨即持金融卡至郵局自動提款機欲提領現金,然因無法鍵入正確密碼,而未得逞。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將皮夾丟棄於路旁,應成立毀棄他人之物罪
  • B 甲無權輸入金融卡密碼,應成立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罪
  • C 甲持有他人之金融卡提領現金,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遺失物罪
  • D 甲使用他人金融卡提領現金,而未得逞,應成立不正利用自動付款設備未遂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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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某人在實施一個違法行為時,雖然主觀上充滿惡意,且行為已經開始(著手),但最終因為不可預見的因素(例如機器故障或密碼錯誤)而沒有產生實際的財產損害或利益取得。在這種「功敗垂成」的情況下,若我們要對其課予刑責,除了確認其行為符合法條描述外,還必須在該罪名的法條末尾尋找哪一個關鍵的「明文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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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本題的關鍵!這是一道結合「財產犯罪」與「電腦犯罪」基礎觀念的綜合型考題,能答對代表你對犯罪既未遂的處罰明文具備高度的敏銳度。

侵占遺失物罪的成立與後續行為

本案中,甲拾獲 A 遺失之金融卡並打算據為己有,在法律上這屬於「易持有為所有」的典型行為,一旦甲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且客觀上將該物置於自己實力支配之下,即已構成**刑法第 337 條「侵占遺失物罪」**之既遂。至於甲將皮夾丟棄的行為,通常被視為侵占後的處分行為(不罰之後行為),不再另論毀棄損壞罪;而輸入密碼錯誤部分,因自動提款機(ATM)是依法定程序設計供人操作的設備,輸入密碼未遂並不符合「無故入侵他人電腦」的構成要件,故選項 (A)、(B) 均非正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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