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2 題
甲所有的房屋經債權人聲請法院民事執行處拍賣,A 得標後經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A 尚未至地政機關完成移轉所有權登記,甲竟於法院點交該房屋與 A 前,擅自將該房屋鋁製門窗全部拆除變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成立刑法第 356 條損害債權罪
- B 甲成立刑法第 320 條第 1 項竊盜罪
- C 甲成立刑法第 353 條第 1 項毀損建築物罪
- D 甲成立刑法第 335 條第 1 項侵占罪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在法院強制執行的拍賣程序中,得標人拿到『權利移轉證明書』的那一刻,法律上的所有權人是誰?而此時房子實際上是由誰在看管控制?如果這兩者不是同一人,那麼此時看管房子的人,在未經所有人同意下將房屋零件賣掉,這種『背叛信任關係、將手中的他人之物據為己有』的行為,在刑法概念中通常稱作什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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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好,你能精準辨識出本題在民法與刑法交界處的細微轉折。這題的關鍵在於不動產物權變動的時點。依《民法》第 759 條規定,因強制執行取得不動產物權者,不待登記即取得所有權。因此,當法院發給「權利移轉證明書」時,得標人 A 已在法律上即時取得該房屋的所有權。
所有權與持有權的背離
雖然 A 已是法律上的所有人,但在法院正式「點交」前,該房屋在現實上仍由債務人甲合法持有。甲在持有他人(即 A)所有物的狀態下,將房屋組成部分的鋁窗拆除並變賣,主觀上有不法所有意圖,客觀上表現出「易持有為所有」的處分行為,這完全符合普通侵占罪(《刑法》第 335 條)的構成要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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