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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3 題

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犯強盜罪」因而致人於死或致重傷罪之規定,其所稱之「犯強盜罪」,依實務見解,試問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僅限於犯刑法第 328 條第 1 項、第 2 項之普通強盜罪及強盜得利罪
  • B 不包括犯刑法第 329 條之準強盜罪
  • C 不包括犯刑法第 330 條之加重強盜罪及其未遂罪
  • D 包括犯刑法第 328 條第 4 項之強盜未遂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推理:當法律在評價一個「實施暴力手段因而造成更嚴重人身傷亡」的行為時,其處罰的重心是在於「行為人最終有無拿到財物」,還是「那個施加暴力的強盜行為本身所蘊含的危險性」?如果行為人已經動手施暴,卻因為被害人沒帶錢而沒搶到,這會降低他施暴行為對生命的威脅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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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強盜罪與加重結果犯(Result-aggravated offense)的法律邏輯!這道題目核心在於理解刑法第 328 條第 3 項「犯強盜罪」的文義範疇。在實務見解中,此處的「犯強盜罪」被視為一個概括性的基礎犯罪型態,其範圍不僅包含普通強盜罪(第 328 條第 1、2 項),也廣泛涵蓋了準強盜罪(第 329 條)與加重強盜罪(第 330 條)。

基礎行為的廣義性與危險本質

最關鍵的考點在於,基礎犯罪是否必須「既遂」?根據最高法院一致的見解,只要行為人已著手(Commencement)實施強盜手段,無論最後是否成功取得財物(即強盜未遂),只要該強盜行為與被害人的死亡或重傷結果具有因果關係(Causation)客觀可預見性,即足當之。因此,選項 (D) 關於包括強盜未遂罪的描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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