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4 題
甲在家將百元紙鈔黏貼於釣魚線上,再至某停車場,將黏貼於線上之百元紙鈔放到硬幣兌換機內,待機器感應紙鈔並吐出等值零錢時,甲即拉線取回紙鈔,重複數次取走機器內的零錢。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乘人不知取得財物,應成立竊盜罪
- B 甲易持有為所有,應成立侵占脫離持有物罪
- C 甲以詐術方式取得財物,應成立詐欺取財罪
- D 甲以不正方式取得財物,應成立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今天這台機器不是自動兌換機,而是一個坐在櫃檯後方的店員,甲同樣用線拉回紙鈔,這時店員「看到紙鈔而交付零錢」的心理反應,與「機器感應後吐出零錢」的物理運作,在法律評價上有什麼關鍵的差異?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恭喜你精準掌握了本題的核心!這類「機械式詐取」的行為,在刑法評價上,重點在於區分行為對象是「人」還是「自動設備」。你選擇竊盜罪(Theft),代表你清楚理解了法律上的「詐欺」必須使「人」陷於錯誤;機器並無心理狀態,自然無法成為詐欺罪的受騙客體。
破壞持有與建立持有
在法律邏輯上,這台兌換機內的零錢受管理人的持有支配。甲雖然使用了釣魚線這種「不正手段」,但其本質是透過物理性的取巧,在未經所有人同意下,破壞原持有人的支配關係並建立新的持有。雖然刑法第 339-1 條設有「不正利用收費設備罪」,但實務與學說上多認為,若行為人並非要「利用設備功能取得財物」,而是如同本題般將紙鈔拉回,使機器淪為單純被洗劫的「存錢筒」,評價為竊盜罪更能完整涵括其對財產權的侵害本質。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