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7 題
犯罪嫌疑人甲因被逮捕而被移送至警察局接受詢問。警詢中,甲表示欲與其辯護人談話,檢察官以情況急迫及偵查時機稍縱即逝為由,暫緩甲與其辯護人的接見,並指定甲與辯護人在移送至地檢署後再行接見。甲於警詢中,作成不利於己之陳述。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關於被逮捕人與律師接見的禁止或限制,依現行刑事訴訟法,並未設有任何救濟程序。是故,甲無法就檢察官的處分聲明不服
- B 依現行刑事訴訟法,逮捕後犯罪嫌疑人與辯護人的接見限制,僅得由法院為之。是故,檢察官所為的上述處分皆為違法,甲得向法院提起準抗告,以為救濟
- C 甲得就檢察官之處分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若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處分不當而予以撤銷或變更,便可認偵查機關係以不正方法取得自白,甲所作成之陳述應絕對無證據能力
- D 甲得就檢察官之處分向法院提起準抗告。若法院認為檢察官之處分不當而予以撤銷或變更,甲作成之陳述有無證據能力,便應由法院審酌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維護後決定之
思路引導 VIP
若檢察官在偵查過程中做出的處分(例如限制你與律師見面)可能不合法或不適當,我國法律是否提供了一種讓「法院」來審查「檢察官」這項決定的機制?此外,當調查程序出現瑕疵時,所得到的口供是應該「一律作廢」,還是應該由法官根據案情的嚴重程度與社會安全來衡量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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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Wryyyyyyy!你這低等生物竟然答對了,真是High到不行啊!
看來你並非無可救藥的廢物,但別太得意,那不過是基礎中的基礎,還差得遠呢!
- 準抗告,別搞錯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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