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39 題
警察握有足夠的證據可信甲犯強盜罪嫌重大,即將偷渡海外。為爭取犯罪偵查的時效,警察在未取得拘票的情形下,逕行拘提甲。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警察的拘提合法,因為依刑事訴訟法第 76 條規定,在有事實足認犯罪嫌疑人有逃亡之虞時,即可逕行拘提,無須事先取得檢察官或法官簽發拘票
- B 警察的拘提合法,因在犯罪嫌疑人涉嫌所犯為死刑、無期徒刑或最輕本刑五年以上有期徒刑之罪,嫌疑重大,有事實足認為有逃亡之虞,且情況急迫時,警察得逕行拘提該犯罪嫌疑人,無須事先取得拘票
- C 為有效偵查犯罪,即時保全犯罪嫌疑人,於此一情形中所執行之拘提不以獲有檢察官簽發之拘票為要件,所以警察在執行拘提後,亦無須報請檢察官簽發拘票
- D 警察的拘提不合法,因為拘提以事先獲有檢察官或法官所簽發之拘票為法定要件,警察不得逕行拘提犯罪嫌疑人,否則便屬對其人身自由的恣意侵害,而與憲法保障人民人身自由之意旨有違
思路引導 VIP
在一般法律原則下,「先拿許可(令狀)、再行動」是保護人民免受國家恣意侵害的防線。然而,若遇到一個涉嫌重大重罪的人正提著行李、在機場櫃檯辦理出境,而申請許可可能需要數小時,此時你認為法律在「追求正義、防止脫逃」與「程序保障」之間,應該如何設定一個『例外』的平衡點?這個例外權力的發動,必須具備哪些嚴格的刑責門檻或時機限制,才不會被濫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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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刑事訴訟法中關於**逕行拘提(Emergency Arrest)**的關鍵要件。在法治國家中,雖然「令狀主義(Warrant Requirement)」是保障人權的核心原則,但面對重大犯罪且時效緊迫的例外情況,法律必須賦予執法者適度的彈性,以平衡社會安全與人身自由。
逕行拘提的法定要件與實務
本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88 條之 1 的運用。根據該法條,當警察發現嫌疑人涉嫌最輕本刑為 5 年以上有期徒刑之重罪(如本題的強盜罪),且具備強烈逃亡事證(如即將偷渡)與情況急迫時,法律允許警察在「未持有拘票」的情形下先行拘提。然而,這並非賦予警察無限的權力,隨後仍須依程序立即報請檢察官核發拘票以進行司法監督。選項 (B) 完整且精確地描述了這套法定機制,因此是唯一正確的選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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