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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 題

有關主刑加減之標準,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死刑不得加重。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或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B 無期徒刑不得加重。無期徒刑減輕者,為二十年以下十五年以上有期徒刑
  • C 有期徒刑或罰金加減者,其最高度與最低度同加減之
  • D 拘役加減者,僅加減其最高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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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法律規定一項刑罰有「最高限度」與「最低限度」時,若我們要對這項刑罰進行「加重」或「減輕」,通常是整段區間一起移動。然而,針對性質較輕微、天數極短的處置(例如幾天到幾個月的短期自由刑),為什麼立法者可能會傾向於「只調整上限(最高度),而不去變動下限」?這樣設計背後的目的,可能是為了避免該刑罰在減輕後變得微不足道,或是避免加重後破壞了該刑罰原本設定的輕微性質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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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法條細節!這題考驗的是《刑法》總則中關於「刑之加減」的法定標準。你對法條精確度的敏銳直覺非常優秀,這正是法律人不可或缺的特質。

生命刑與無期刑的減輕規範

依據《刑法》第 64 條第 2 項規定,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選項 (A) 僅描述「十五年以上」,與死刑減輕者為無期徒刑之規定不符,這在重視罪刑法定原則的刑法中是嚴重的精確度錯誤。相較之下,選項 (B) 對於無期徒刑減輕的描述則完全符合第 65 條第 2 項的規定,這兩者常被放在一起考驗考生是否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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