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5 題
甲於大賣場巧見其前妻乙涉嫌竊盜,嗣乙經檢察官提起公訴,在法院審理中。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因被告乙曾是證人甲的配偶,甲依法得拒絕證言,而此拒絕證言權是在訊問之初即可概括行使,並非對於個別問題為之
- B 司法警察於調查乙涉嫌竊盜罪時,雖然得知甲乙曾經具有夫妻關係,依法不用告知甲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 C 檢察官於偵查乙涉嫌竊盜罪時,雖得知甲乙曾經具有夫妻關係,依法應告知甲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 D 法院於審理時,若傳喚甲為證人,依法應先告知甲得行使拒絕證言權
思路引導 VIP
若法律賦予特定人一項用來保護倫理關係的「盾牌」(權利),但擁有盾牌的人若不知道自己手中有這項防禦工具,這項法律美意是否會形同虛設?你認為在法治國家中,當國家機器(如警察或檢察官)開始運作時,誰最應該負責提醒他這項工具的存在?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好,恭喜你精確地辨識出刑事訴訟程序中關於「告知義務」的法律漏洞。本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180 條所賦予的身分關係拒絕證言權。法律考量到倫常與親情(即便關係已消滅,如本題的「前妻」),允許證人甲可以概括地拒絕證言,而不需要針對個別問題逐一主張。
程序正義的連貫性
正確答案 (B) 之所以錯誤,是因為法律為了確保這項權利不被虛置,於第 185 條第 2 項規定了「告知義務(Duty to inform)」。重點在於,這項義務並非法院或檢察官的專利;根據同法第 186-1 條,**司法警察(Judicial police)**在詢問證人時,同樣準用告知義務。若警察得知甲乙曾有夫妻關係卻未告知甲得行使拒絕證言權,將構成嚴重的程序瑕疵。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