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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7 題

警察為偵辦擄人勒贖案,經法官許可後進行監聽時,偶然得知犯罪嫌疑人向案外之他人購買槍枝,乃據以偵辦案外他人之非法改造槍枝罪,依最高法院的見解,法院得否以偶然監聽錄得之譯文作為證據?
  • A 依另案扣押之法理,認定其得為證據
  • B 依人權保障及公共利益之權衡維護法理審酌之
  • C 違反通訊保障及監察法情節重大,故不得採為證據
  • D 侵害憲法所保護之秘密通訊自由,故不得採為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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若一位警察持有合法的搜索票進入嫌犯家中尋找『失竊鑽石』,卻在桌面上意外看到一包『海洛因』,你認為警察是否有義務視而不見,還是法律應允許其將此意外發現的違禁物納為證據?這種邏輯若套用到電話監聽中,應該如何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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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實務見解!這題的核心在於**「另案監聽」**證據效力的認定。當偵查機關依法取得 A 罪的監聽許可,卻意外錄到 B 罪的證言時,這在法律上被稱為「偶然發現的證據」。

另案扣押理性的延伸應用

最高法院主張,通訊監察在本質上屬於「新型態的搜索」,因此雖然《通訊保障及監察法》(Communication Security and Surveillance Act)早期未明文規定,但實務上採取類推適用《刑事訴訟法》第 152 條關於**「另案扣押」**(Another case seizure)的法理。只要原先針對 A 罪的監聽是合法取得許可且在有效期限內,偵查人員並非惡意利用 A 罪之名行監控 B 罪之實,基於發現真實與刑事政策的權衡,應允許該錄音譯文具備證據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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