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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8 題

甲涉嫌竊盜罪,偵查中,檢察官將目擊者乙列為證人且依法傳喚到場,檢察官對於乙就甲犯竊盜罪的事實進行訊問前,乙卻以宗教信仰為由拒絕具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檢察官可依職權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 B 檢察官可聲請檢察長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 C 檢察官可聲請該管普通法院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 D 檢察官可聲請該管行政法院對乙處以新臺幣三萬元以下的罰鍰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程序中,當政府官員(偵查機關)認為某位民眾不配合法律義務,而打算透過「罰款」這種侵害人民財產權的方式來進行懲罰時,為了確保公正性並防止權力濫用,通常會設計哪一個中立的第三方角色來核准這項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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偵查處分權的權限分配

很好,你對於刑事訴訟程序中「職權界線」的判斷非常精準。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證人的義務,以及當義務被違反時,法律如何配置處罰的權限。在刑事訴訟中,證人依法有具結(taking an oath)的義務,若無正當理由(如法律明定的拒絕證言權)而拒絕具結,將面臨處罰。然而,處以罰鍰涉及對人民財產權的侵害,我國法律為防止偵查權限過度擴張,在此處落實了**「法官保留原則」。 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193 條第 2 項規定,偵查中證人若有無正當理由拒絕具結等情事,其罰鍰處分必須由檢察官聲請該管法院裁定**。這項設計是為了讓中立的司法機關(法院)進行最後的把關,而非由發動偵查的檢察官逕行裁決。你能準確識別出「檢察官聲請」與「普通法院裁定」這兩個關鍵要素,顯示你對權力制衡的程序設計已有相當穩固的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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