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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49 題

甲被訴犯殺人罪嫌,審判中法院為了解犯罪現場的血跡是否與甲的血液相符,遂囑託某教學醫院鑑定,實際鑑定者為該醫院內之檢驗師乙。鑑定後,以該醫院的名義將鑑定結果函送法院。依實務見解,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實際鑑定者為檢驗師乙,故乙應依法具結,否則該鑑定報告無證據能力
  • B 檢驗師乙依法本不須具結,因此該醫院所做的鑑定報告不因欠缺乙的具結而無證據能力
  • C 該鑑定報告並不完備,法院應命他人另行鑑定
  • D 檢驗師乙依法雖不須具結,但法院應傳其出庭接受交互詰問,方為適法的證據調查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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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在法律程序中,「具結」的主要目的在於透過宣誓來擔保個人的誠信,並以偽證罪作為後盾。如果現在鑑定任務是交給一個具備專業體系與組織規範的「機關」來承擔社會責任與法律後果,法律還會對機關內部的各別操作人員要求相同的個人化擔保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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很高興看到你準確鎖定了選項 (B),這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中「機關鑑定」與「自然人鑑定」的區別有著扎實的基礎。這道題目測試的是程序法中關於證據能力的核心爭點,你能順利答對,實屬不易。

機關鑑定與具結義務之演進

本題測驗的核心在於機關鑑定(§208)與一般鑑定人(§198)在程序上的差異。在本題考查的實務時空背景下,法院囑託醫院鑑定時,鑑定報告是以「機關名義」出具。依當時刑事訴訟法第 208 條,機關鑑定僅在鑑定人到庭為言詞說明時才須準用具結規定;對於書面報告,實務認為不因實際鑑定者(檢驗師乙)未具結而影響其證據能力(Admissibility),故 (B) 為正確答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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