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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1 題

乙對甲提出傷害告訴後,因雙方和解,乙遂撤回告訴,檢察官乃就該案處分不起訴並已確定。如乙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因傷重死亡,檢察官可否更行起訴?
  • A 可以,因乙之死亡為新事實
  • B 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非同一案件
  • C 不可以,因乙之死亡非新事實
  • D 不可以,因傷害罪與傷害致死罪為同一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若一項法律決定是基於當下已知的狀況所做出的(例如受傷程度輕微),但事後卻發生了當初完全不存在、也無法預見的重大結果變動,從刑事訴訟法的目的來看,我們應該固守舊有的處分結論,還是應該允許法律體系對這項『新出現的情況』重新評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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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訴訟程序中的「新事實」與實體正義

你能精準選出正確選項,代表你對《刑事訴訟法》第 260 條關於「不起訴處分確定後之效力」有相當紮實的掌握。在法律實務中,為了維護法律關係的安定性,不起訴處分一旦確定,原則上即產生實質的確定的效力,不可隨意重啟。然而,若案件出現了「新事實(new facts)」或「新證據(new evidence)」,為了貫徹實體正義,法律便容許檢察官突破既有的處分框架重新起訴,這正是本題的核心考點。

構成要件的變動與起訴之正當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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