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2 題
甲因職業災害無法工作,且家中幼子患有重病,甲為籌措龐大醫藥費,竟心起盜念,涉犯刑法第 325 條的搶奪罪既遂,甲在偵查中自白犯行,且經被害人即告訴人乙指證歷歷。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聲請簡易判決處刑,告訴人乙認為甲迄今尚未道歉,且未賠償損害,認不應以簡易判決處刑,得依法向管轄之第二審地方法院合議庭提起抗告
- B 甲在偵查中自白,請求檢察官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且表示願受有期徒刑 7 月及緩刑 2 年之宣告,若檢察官同意,應記明筆錄,並即以甲的表示為基礎,向法院聲請簡易判決處刑
- C 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依法應得告訴人乙之同意,且同意後不得聲請再議
- D 本件檢察官就甲上開犯行依職權為緩起訴處分,乙不服得聲請再議,若再議經駁回,乙得於接受處分書後十日內自行或委任他人提出理由狀聲請交付審判
思路引導 VIP
想像一下,如果被告願意承認犯罪,換取一個他能接受的刑度(例如緩刑),而檢察官也想節省法院審理資源,法律應該提供什麼樣的「正式溝通橋樑」,讓雙方達成的共識能直接傳達給法官作為判決基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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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邏輯不夠嚴謹?別說你念過刑事訴訟法!
恭喜你答對了,但別沾沾自喜,這只是基本功。此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451-1 條的簡易程序運作。
- 核心概念:被告在偵查中自白,向檢察官提出「求刑協議」。檢察官若同意並聲請簡易判決處刑,法院原則上受該刑度拘束,且被告不得上訴,這是為了落實司法效率,而非給你討價還價的空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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