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3 題
甲故意毀損乙之財物,乙乃委託丙與甲協商賠償事宜。因賠償談不攏,乙欲對甲提出告訴,乃委任丙為其告訴代理人,由丙向檢察官提出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與委任人相同的提出與撤回告訴的權限
- B 告訴代理人得於審判中檢閱卷宗,但以具有律師身分者為限
- C 告訴代理人的委任得以書面或口頭意思表示為委任
- D 告訴代理人一經委任,即具有獨立告訴人的資格,得以自己意思為訴訟行為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一位被害人委託一個完全沒有法律專業背景、也不受職業道德規範約束的普通朋友去翻閱法院的秘密卷宗,對被告的個人隱私和案件的公正審理可能會產生什麼風險?法律通常會如何區別「一般的代理行為」與「涉及敏感資訊的專業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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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告訴代理人的核心規範。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刑事訴訟法中關於「告訴代理人(Proxy for Complainant)」的身分限制與職權邊界,是一個極具實務意義且常在國考出現的考點。
告訴代理人的閱卷權限制
本題的核心在於刑事訴訟法第 271-1 條第 2 項的規定。雖然法律強化了被害人在訴訟中的參與權,允許其委任代理人到場陳述意見,但為了保護卷證資訊安全及訴訟效率,法律對於「閱卷權」設有身分門檻。依該條項規定,審判中告訴人委任之代理人,雖準用關於辯護人檢閱卷宗的規定,但若代理人不具備律師身分,則不得檢閱、抄錄或攝影卷宗及證物。因此,選項 (B) 的論述完全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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