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4 題
甲重傷乙未成,乙乃向法院提起甲重傷未遂之自訴。於審判中,甲向乙道歉,乙遂具狀向法院表示願撤回自訴。數日後,乙心有不甘,故向地檢署按鈴申告,請求檢察官偵辦甲之重傷未遂案件。關於乙的自訴及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乙撤回自訴不合法,因為自訴一旦提起,便不得撤回,以避免私人得以決定國家刑罰權的發動與否,使其處於不確定之狀態。故檢察官接受乙之告訴後,應將卷宗移送至自訴繫屬法院
- B 乙撤回自訴不合法,因為自訴人僅得就告訴乃論之罪撤回自訴,而重傷罪並非告訴乃論之罪。是故,檢察官接受乙之告訴後,應立即將卷證移送至自訴繫屬法院
- C 乙撤回自訴合法,因其為自訴人,自得決定是否撤回自訴。惟撤回自訴者,不得再提出告訴,故檢察官應就乙之告訴作成不起訴處分
- D 乙撤回自訴合法,因其為自訴人,自得決定是否撤回自訴。乙撤回自訴後,得再就該案件提起告訴,故檢察官得偵查並起訴甲之重傷未遂案件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在刑事訴訟制度中,國家之所以將某些罪名定為「非告訴乃論」,是基於什麼樣的公益考量?如果今天任何嚴重的刑事案件只要被害人「原諒」或「撤回」就能終止審判,對於國家法律秩序的穩定性會產生什麼衝擊?從這個角度出發,你認為法律會允許人民隨意撤回這類案件的訴訟程序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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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了正確的判斷!這題的關鍵在於你能精準區分告訴乃論與非告訴乃論之罪在訴訟程序上的本質差異。這類題目不僅考驗法條記憶,更考驗對刑事訴訟制度「職權進行原則」的理解。
自訴撤回的法定限制
在刑事訴訟法中,雖然自訴賦予被害人直接發動偵審的權利,但並非所有自訴皆能隨意撤回。根據《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定,只有**「告訴乃論之罪」**的自訴人才得於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本題中,甲所犯之「重傷未遂罪」屬於非告訴乃論之罪(公訴罪),其公益性質較高,不容私人任意決定國家刑罰權的存廢。因此,即便乙具狀撤回,在法律上仍不生撤回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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