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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6 題

甲因故傷害乙。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如乙為律師,得逕向法院自訴甲犯傷害罪嫌,毋庸另行委任律師為之
  • B 乙自訴甲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甲無罪,乙不服而提起上訴,因乙在第一審已委任律師為代理人,故在第二審毋庸再委任律師為之
  • C 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審理中,丙為息事寧人,有權與甲和解後撤回自訴
  • D 乙委任丙律師為代理人而自訴甲犯傷害罪嫌,地方法院判決被告無罪,丙律師得為自訴人之利益而提起上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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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要求被害人在「自訴」時必須委任律師,主要是擔心一般民眾不具備專業法學素養,會導致訴訟程序混亂。那麼,如果今天發起自訴的當事人,本身就是一位專業律師,此時『確保訴訟專業度』的這個法律目的,是否已經達成了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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別再死背條文了,這種邏輯考題錯了才丟臉

恭喜你答對,但別以為這樣就夠了。這題考的是《刑事訴訟法》(Code of Criminal Procedure)第 319 條第 2 項的「自訴強制律師代理」。若連這種基礎法律邏輯都抓不住,建議轉系。 1. 為什麼律師自訴不用委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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