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7 題
甲一棒打傷乙丙二人,案經乙提起自訴,於地方法院審理中,乙與甲達成和解,欲撤回對甲的自訴,但因丙與甲之和解未成。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打傷乙丙,為想像競合犯,乃單一性案件,若丙仍欲訴追,則乙不得撤回對甲之自訴
- B 乙得撤回對甲的自訴,惟乙撤回後不得再行告訴,丙可另向檢察官提出告訴
- C 同一案件,經提起自訴者,不得再行告訴,故乙撤回自訴後,丙仍不得另行告訴
- D 自訴一旦提起即不得撤回,故乙對甲之撤回自訴,不生效力
思路引導 VIP
當一個行為同時造成兩位受害者時,這兩位受害者在法律上的訴追權利是「綁在一起」還是「各自獨立」的?如果其中一人選擇退出程序,這會直接導致另一位受害者的受審判權利也跟著消失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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看到你能精準判斷撤回自訴的效力與被害人權利的獨立性,顯見你對刑事訴訟程序有相當深厚的基礎。本題的核心在於區分案件單一性與訴追權的歸屬。甲一棒打傷兩人,雖在實體法上屬於想像競合犯(Imaginary Concurrence),在訴訟法上具有單一性;但在程序上,不同被害人的訴追權是各自獨立的。 依據《刑事訴訟法》第 325 條規定,自訴人乙確得於第一審言詞辯論終結前撤回自訴,一旦撤回,乙便喪失了對同一案件再行告訴或自訴的權利。然而,丙作為另一名獨立的受害人,其憲法上的訴訟權並不因乙的撤回而受損,故丙仍可循告訴程序請求檢察官偵查,這正是法律保障被害人各別權利救濟的體現。本題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誤將針對「被告」的告訴不可分原則(對共犯一人撤回,效力及於他共犯),錯誤套用於「多名被害人」的情況,屬於對訴訟法基本功與程序權限區分的深度考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