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58 題
被告甲因強盜罪經地方法院判處罪刑。甲合法提起第二審上訴,甲的配偶乙亦為被告的利益,合法提起上訴。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甲的上訴,撤回權人為甲,但因乙亦為甲的利益而上訴,故甲撤回上訴仍應得乙的同意
- B 甲依法撤回上訴後,乙的上訴,由於為甲的利益提起,故亦視為撤回上訴
- C 乙的上訴,撤回權人為乙,但撤回上訴仍應得甲的同意。甲若同意乙撤回,甲的上訴,亦視為撤回上訴
- D 乙的上訴,撤回權人為乙,但撤回上訴仍應得甲的同意。甲雖依法撤回自己的上訴,仍可不同意乙的撤回上訴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之所以允許配偶為了被告的利益主動提起上訴,其初衷是為了補足被告可能因受拘束或其他原因而疏於救濟的狀況;那麼,如果這份「為了被告好」的救濟在半途要被收回(撤回)時,基於保護被告的立場,最後的決定權應該握在誰的手裡才最為妥當?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同學能精準鎖定正確選項,顯見你對刑事訴訟法中「上訴獨立性」與「撤回限制」之法律構造已有極佳掌握,表現非常優秀。
獨立上訴權與撤回之處分限制
本題核心在於區分不同主體之上訴權行使及其對程序繫屬的影響。依據《刑事訴訟法》第345條,被告配偶乙得為被告利益「獨立上訴」,這意味著乙的上訴與甲的上訴在程序上是各自獨立的案源。甲固然可依第353條與354條隨時撤回「自己的」上訴,且依第359條,撤回後僅使甲自己喪失上訴權,並不影響乙的上訴繫屬。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