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0 題
檢察官起訴甲犯殺人既遂罪,第一審法院審理時,雖尚未發現甲使用之兇刀與失蹤被害人之屍體,但仍基於其他證人之證言,諭知有罪判決;甲隨即上訴第二審法院,第二審法院審酌後,認為本案並未發現兇器與被害人屍體,難以認定甲確有殺人事實,遂撤銷原審判決而為無罪之諭知,檢察官上訴第三審法院後,最高法院以上訴不合法律上之程式駁回檢察官上訴而告確定。待判決確定一年後,某路人發現被害人屍體與本案兇刀,檢察官隨即據此提起再審聲請。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本案係對被告之不利益提起之再審聲請,檢察官自為有權聲請者
- B 本案應由終審法院即最高法院為再審聲請之准駁
- C 被害人屍體與兇刀係於原審時即已存在但尚未發現,且足以動搖原審無罪判決之新證據
- D 再審法院得於審理後,認定甲構成殺人既遂罪,並處死刑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回想,再審制度的目的是為了糾正「事實認定」的錯誤。如果一個案件被最高法院以「程序不合法」為由駁回,最高法院是否有對案件的「事實」進行過實質調查?在這種情況下,若要針對事實錯誤進行救濟,你認為應該向負責「法律審」的法院聲請,還是向最後一個進行「事實審」的法院聲請才更符合制度本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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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別被三審的假象騙了!再審管轄的邏輯硬傷
恭喜你沒被最高法院那無意義的「駁回判決」給唬住,總算展現了一點基本的訴訟結構概念。 1. 管轄權的本質:誰審誰負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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