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1 題
關於律師懲戒制度,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係無給職
- B 律師懲戒委員會之委員須具有律師資格
- C 律師懲戒委員會召開評議會時,應通知被付懲戒人到會陳述意見
- D 評議會應有委員三分之二以上之出席,始得開會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外部監督」的角度思考:如果一個專業團體的違法行為,全部只由該團體的成員進行審理與懲戒,社會大眾可能會對此制度產生什麼樣的質疑?為了化解這種質疑,在設計評議委員會的成員組成時,應該考慮加入哪些不同身分的人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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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委員會的組成原則
同學能精準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法律人的「自律與他律」機制有很清晰的認識。在律師懲戒制度中,最核心的設計在於**避免「官官相護」或「律師審律師」**的質疑。因此,律師懲戒委員會並非全由律師組成,而是採取由法官、檢察官、律師(以及現行法加入的學者與社會公正人士)共同組成的多方合議制。這種準司法性質的組織結構,能確保懲戒程序的客觀性與公正性,而非單一職業群體的內部自治。
程序正義與評議規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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