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2 題
有關律師懲戒,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律師應付懲戒者,地方法院檢察署得依職權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B 律師辦理商標、專利事務應付懲戒者,得由經濟部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C 律師應付懲戒者,律師公會得經理事、監事聯席會議之決議,送請律師懲戒委員會處理
- D 律師懲戒委員會設置於律師公會全國聯合會之下,基於律師專業自律之精神自行懲戒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律師的執業執照可能因為違規而被剝奪時,這個決定攸關憲法保障的工作權。為了確保程序具有法律公信力並能與後續的司法救濟接軌,這個「懲戒委員會」應該是隸屬於一個私人的職業團體內,還是應該依託在國家的司法體系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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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師懲戒制度的組織定位
恭喜你精準地鎖定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自律精神」與「組織隸屬」的本質差異。雖然律師職業強調專業自律,但為了確保懲戒程序的公正性、客觀性及社會公信力,律師懲戒委員會(Lawyer Disciplinary Committee)並非隸屬於律師公會的全聯會內部單位,而是一個具有「準司法性」的獨立監督機關。 在本題時空背景的舊律師法架構下,懲戒委員會是設於高等法院,而覆審委員會則設於最高法院;即便在現行法中,其組成仍包含法官、檢察官、律師及學者專家,且組織與審議細則須經法務部、行政院與司法院共同核定。這說明了懲戒權並非由公會完全「關起門來自行處理」,而是透過外部與司法體系的參與來達成平衡。選項 (A)(B)(C) 所提的檢察機關、經濟部或律師公會,皆僅具備「移送懲戒」的發動權,而非最終的裁決主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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