免費開始練習
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3 題

律師法第 28 條規定,律師不得矇蔽或欺誘法院。下列何者情形並不牴觸該規定?
  • A 律師受涉嫌妨害風化之理容院負責人之委任,企圖為其脫罪而教唆其與他人簽立不實之理容院讓渡書,謊稱其委任人早非該理容院之負責人
  • B 律師未依法律及公會章程之規定,於出庭時不穿著制服執行職務,矇蔽其有律師之身分
  • C 律師於看守所接見被告時,提示卷宗筆錄內容給被告知悉
  • D 律師明知其委任人之真正身分、及其以偽造之「林○○」身分證應訊,在刑事委任狀「被告或犯罪嫌疑人」欄,仍登載為「林○○」,以配合隱瞞委任人被通緝之事實

思路引導 VIP

在刑事案件中,如果你是一位辯護律師,為了讓你的當事人能完整理解檢方掌握了哪些不利證據並進行自救,你認為法律是否應賦予你將這些卷證資訊與當事人溝通的權利?這種溝通是為了「隱瞞真相」,還是為了確保「審判公平」?

🤖
AI 詳解 AI 專屬家教

誠實義務與有效辯護的界線

恭喜你精準判斷出正確選項!本題核心在於區分律師的「誠實義務」與「協助被告行使防禦權」之界線。雖然律師應對法院誠信,但其天職仍是為委任人爭取法律利益。選項 (C) 指出律師向被告提示卷宗筆錄,這是落實刑事訴訟法中「有效辯護」的重要環節,律師必須讓被告了解訴訟進度與證據內容,方能討論辯解策略,此舉並未涉及欺瞞法院,故不違法。

實務見解與法條更迭

▼ 還有更多解析內容

🏷️ 相關主題

律師倫理規範與執業義務
查看更多「[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的主題分類考古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