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4 題
依照律師法的規定,司法人員自離職之日起三年內,不得在其離職前三年內曾任職務之法院或檢察署執行律師職務。下列人士皆任職於法院:甲是法官,乙是書記官,丙是公證人,丁是法官助理,戊是法警,己是觀護人。請問上述規定的「司法人員」應包括那些人?
- A 甲、乙
- B 甲、乙、丁
- C 甲、乙、丙、丁
- D 甲、乙、丙、丁、戊、己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如果這項法律規定的目的是為了避免「人情關係」或「熟門熟路」影響到司法的公平性,那麼在一個法院裡面,除了掌握審判權的人之外,那些負責記錄內容、管理法庭秩序、撰寫判決初稿或是追蹤受刑人狀況的人,難道就不會因為在該機關長年工作而擁有特殊的人脈影響力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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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掌握了《律師法》中「利益衝突迴避」的核心精神!這道題目能答對,代表你對司法人員的人事編制與立法目的有很清晰的連結。這項條文(現行《律師法》第 28 條)俗稱**「離職避迴條款」**或「旋轉門條款」,其核心目的在於維護司法公正與廉潔形象,避免律師利用過去在職務上的人脈或影響力,與原本任職的機關產生不當掛鉤,進而破壞審判的公平性。
司法人員廣義解釋之必要性
在法律適用上,這裡的「司法人員」並非僅限於行使審判權的法官,而是採取廣義解釋。根據《司法人員人事條例》的定義,凡是在法院或檢察署中從事與司法業務相關之職務者皆屬之。甲(法官)自不待言,乙(書記官)、丙(公證人)、丁(法官助理)、戊(法警)及己(觀護人),在職務執行過程中皆會接觸案件資訊或司法人員網絡。因此,為了杜絕公眾對司法公正性的疑慮,這些成員在離職後若要轉任律師,皆必須遵守三年的迴避期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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