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5 題
甲律師因為承辦 A 的案件知悉 A 有婚外情。官司結束後兩年,A 的婚外情被報章雜誌報導出來,B 欲利用這件事情告 A,並於訴訟中對 A 有所主張,B 欲委任甲辦理,甲得否接受委任?
- A 因為該事證已經公開,且甲與 A 的委任關係已經消滅,因此甲可以接受 B 的委任
- B 因為與 A 委任關係消滅,甲已不受保密義務約束,不論該事實有無公開,甲均不受約束,可以接受 B 的委任
- C 保密義務是永久的,縱使該事實已經被揭露,甲仍不應該接受 B 的委任
- D 該事實雖涉及私德,甲仍不得接受 B 的委任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法律要求律師「保密」的核心價值,是為了守住那些『外界所不知道的事實』。如果今天某項資訊已經被媒體大肆報導、人盡皆知,此時再要求律師對這項『公開事實』閉口不談,是否還能達成保護前委任人隱私的原意?這項義務的性質會隨著資訊的公開而產生什麼變化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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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 詳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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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律師倫理中關於保密義務(Confidentiality)的例外情境。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律師倫理規範》第 33 條的應用,雖然律師對受任事件負有終身保密義務,但該條文第 1 項第 4 款明確規定,若「受任事件之內容已成為公眾已知之事實」,則律師不再受該秘密保護的拘束。在本題中,A 的婚外情已被報章雜誌公開報導,這項資訊已喪失了秘密性,因此甲律師在法律倫理的範疇內,不再受限於該項資訊的保密責任。
職務忠誠與資訊公開的界線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形式上的委任結束」與「實質上的利益衝突(Conflict of Interest)」。雖然《律師倫理規範》第 30 條針對利害對立案件有所規範,但當關鍵事證已經公開化,且甲與 A 的關係早已消滅兩年,甲接受 B 的委任較不涉及濫用先前知悉的秘密資訊來損害前委任人。這對於剛接觸倫理規範的學生來說稍具難度,因為直覺上會認為律師應該永遠迴避前客戶的對手,但法律實務更看重資訊的對等性與秘密價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