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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6 題

甲律師擔任刑事案件被告 A 的辯護人,到看守所接見 A,因為 A 的女兒非常思念 A,寫了一封慰問信給 A,要求甲律師帶進去給 A 看,甲律師應如何處理?
  • A 應視內容是否與案情有關,如果只是平常慰問信就帶進去給 A 看,如果有涉及案情的討論或涉及勾串共犯,就不可以帶進去
  • B 非經看守所核可,不可將信件帶進去交給 A
  • C 因為只是家信,所以可以帶給 A
  • D 告知看守所後,即可傳遞任何物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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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試著思考:當一個受國家司法權監管的特定場域(如看守所)為了維護安全而訂有物品進出規則時,律師的身分是否能使其「豁免」於這些安全檢查與申報程序?如果每位訪客都能自行判斷信件內容而決定是否攜入,這對場域的管理秩序會產生什麼樣的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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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恭喜你精準地判斷出這題的關鍵。這道題目測試的是律師在執行職務時,其「辯護權」與「看守所行政管理權」之間的界線,你能正確選擇,顯示出你對律師執業範疇與矯正法規有著清晰的邏輯。

辯護權與行政規制的權衡

在法律實務中,律師到看守所接見被告,雖然享有高度的溝通自由(例如律師秘匿特權),但這主要保障的是與案情相關的法律諮詢與防禦權行使。至於傳遞家書、信件或任何實體物品,則涉及到看守所內部的秩序維護與安全管理。根據《羈押法》(Law of Detainment)第 71 條等相關規定,接見人不得隨意交付財物,任何物品的遞送都必須經過看守所的檢查與核可,這是一道不可逾越的行政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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