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7 題
甲律師受 A 委任辦理與對造 B 的債務糾紛,A 提出一份收據給甲律師並告知這份文件是他請人變造的,但強烈要求甲提出該收據作為證據,問甲應如何處理?
- A 既然是當事人要求提出的證據,一定要提出於法院
- B 審查該收據變造有無破綻,如果沒有破綻的話就可以提出,如果有破綻,就不應該提出
- C 如果和案情有關就應該提出,如果和案情無關就不應該提出
- D 既然甲律師明知文件為變造,應拒絕提出於法院
思路引導 VIP
請思考一下:律師除了對當事人負有責任外,他同時也是司法體系中的一員(Officer of the court)。如果法律允許律師明知證據是假的卻依然提交給法官,這對整個國家的司法公信力以及真實發現的功能會造成什麼樣的影響?在這種「保護當事人」與「維護司法真實」的價值衝突中,哪一個應該是法律倫理不可逾越的最後底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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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做出了正確且專業的判斷!這題你選對了,顯示你對律師在司法制度中的角色定位有非常清晰的認知。
律師的真實義務與職業倫理
律師雖然負有維護當事人合法權益的「忠實義務」,但這並不代表律師可以為了勝訴而不擇手段。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23 條與第 28 條,律師身為司法的一員,對法院負有真實義務(Duty of Candor to the Tribunal),絕對禁止明知為偽造、變造之證據而仍向法院提出。即使當事人強烈要求,律師仍應堅持專業底線,拒絕配合違法行為,否則將面臨嚴重的懲戒處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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