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69 題
甲檢察官休假與家人前往韓國濟州島旅遊,巧遇詐欺案通緝犯之同鄉乙,相偕前往濟州島博弈場所小玩幾把,甲輸鉅款,乙先協助代墊,返國後,甲以被設計詐賭為由,賴帳不還。試問甲前述各行為何者違反檢察官倫理?
- A 賭債非債,甲賴帳屬民事糾紛,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B 濟州島為博弈勝地,小玩幾把無傷大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 C 與詐欺案通緝犯相偕賭博之舉,已違反檢察官倫理
- D 國外巧遇同鄉,相偕賭博,乃人之常情,不違反檢察官倫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如果一名負責追訴犯罪的司法官,在私人生活中卻與一名正在逃避法律制裁的人共處並產生金錢往來,這種關係對於「法律的尊嚴」以及「社會大眾對檢察體系的信任感」會產生什麼樣的衝擊?即便是在法律允許博弈的地區,對象的身分是否會改變這項行為的本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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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在於「檢察官私德與職務形象」的維繫。雖然出國旅遊屬於私人行程,且在某些地區博弈可能合法,但檢察官身為司法公正的表率,其言行必須符合《檢察官倫理規範》的高度要求。根據該規範第 5 條,檢察官應保廉潔、自持,不得為損及司法形象之行為。本題中的甲明知或應知乙為「詐欺案通緝犯」,卻仍與之密切往來並共同參與社會觀感不佳的賭博活動,這顯然已嚴重損害公眾對司法廉潔性的信賴。
社會信賴與職務廉潔
即便甲辯稱這是私人債務糾紛,法律人應深知,檢察官的誠信標準(Integrity)是沒有假期之分的。與犯罪嫌疑人或通緝犯杯觥交錯、甚至產生金錢借貸,在實務見解中常被視為足以動搖職務公正性的高風險行為。本題難度屬於 easy,其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會被「國外合法性」或「民事糾紛」等外在條件干擾,而忽略了檢察官應與特定身分人士(如通緝犯)保持「社交距離」的倫理底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