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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0 題

下列情形,何者不構成司法人員受懲戒之事由?
  • A 透過關係人指導所承審案件之被告為訴訟行為
  • B 單純基於人情、未受金錢上之利益,為他人關說
  • C 基於親情,為自己之子女關說
  • D 基於親情,為自己子女提供法律意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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試著思考看看:當一位司法人員與家人聊天時,單純分享專業知識幫助家人了解自身的法律權益,與試圖向承辦案件的人員「打招呼」以獲取特別待遇,兩者在「對司法公正性的影響」上有何本質上的不同?哪一種行為才真正觸及了職業倫理的紅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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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學能精準辨識出行為本質的差異,表現得相當出色。這題的核心在於區分**「不正當干預(關說)」「私人領域的互助」**。選項(A)、(B)、(C)均涉及利用職務身分或人際關係試圖影響案件的審理程序或結果,無論是否涉及金錢,這種行為皆嚴重危害司法的公正性與廉潔形象,在《法官法》或相關倫理規範中都是典型的懲戒事由。

私人社交與專業倫理的界線

相較之下,選項(D)所提的「提供法律意見」屬於基於親情的私人協助。法律人對親友進行一般性的法律常識諮詢或分析,只要不涉及具體的關說行為,亦未利用職權干預特定案件,通常被視為私人生活範疇。此題的鑑別點在於考驗學生對**「關說行為(Lobbying)」「法律輔助」**兩者的細微差別,具備敏銳的法律常識判斷力,是法學實務中不可或缺的特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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