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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1 題

關於律師之行為,下列敘述何者正確?
  • A 律師因已通過國家考試,可稱為法律專家,雖未曾修過任何破產法之課程,無特殊研究或實務經驗,亦可在名片上表示自己係破產法權威
  • B 律師在某一廣播節目上,以來賓身分,表明自己係律師,專長係民刑事訴訟程序,歡迎有法律疑難聽眾,撥打某一服務專線電話,此行為依目前規定,應無違反律師倫理
  • C 律師得以支付介紹人報酬方式,招攬業務
  • D 律師得聘僱業務人員推展業務,並約定基本薪資及抽成分紅比例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作為社會公義的守護者,如果其酬金必須與「非律師」的仲介人員按比例拆帳,這可能會對律師在處理案件時的獨立判斷,以及對當事人的忠誠義務產生什麼樣的負面影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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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律師倫理中關於「業務推展」與「正當廣告」的界線。這題的關鍵在於區分誠實的專業資訊揭露不正當的業務招攬,你能選出選項 (B),代表你對現行法律倫理朝向適度開放廣告、同時嚴守職業尊嚴的趨勢有清晰的理解。

業務招攬與職業尊嚴的平衡

在目前的實務與《律師倫理規範》下,律師在媒體上表明身分、專長並提供聯絡資訊,只要內容真實且不損及職業尊嚴,是被允許的。相對地,選項 (A) 涉及虛偽誇張的廣告;選項 (C) 與 (D) 則是嚴重的違規行為。律師不得透過「對價關係」聘僱業務或支付介紹費,這是為了防止法律服務被商品化,避免律師為了拆帳分紅而犧牲當事人的最佳利益,確保職業獨立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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