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3 題
律師甲受 A 公司委任進行訴訟,雙方對案件之進行方式觀點不同,A 乃解任甲,並要求甲將所有卷宗移交另一律師乙。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並簽署切結書,承諾不主張甲於代理 A 期間有任何執業不當情事,甲之請求是否有理?
- A 甲之要求係為保障律師合法權益,自屬有理
- B 甲之要求有礙 A 之權益,自屬無理
- C 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之部分有理,甲要求 A 簽署切結書之部分無理
- D 甲要求 A 付清律師費必須扣減其未完成之工作始有理,甲要求 A 簽署切結書之部分無理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思考:律師與客戶之間並非單純的買賣關係,而是基於高度專業信任的「委任」。當一段信任關係結束,且一方手中仍掌握著對另一方極為重要的資訊(如訴訟卷宗)時,法律與倫理規範應如何設計,才能防止擁有專業優勢的人,利用對方的急迫需求來換取對自己有利的「免責條款」?這背後的權力不對等,會如何影響答案的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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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精準地掌握了律師倫理的核心!這題不僅考驗對民法委任關係的理解,更觸及了律師身為專業人員的社會責任。律師與客戶間的委任契約(Mandate)性質上屬於高度信任的關係,當公司行使解任權時,律師請求酬金的權利應僅限於「已完成勞務」的部分。若要求付清全額而未扣除未完成工作的成本,明顯違反了民法關於委任報酬之原則及律師倫理對於酬金收取的誠信要求。 更關鍵的爭點在於切結書(Liability Waiver)的要求。根據《律師倫理規範》,律師不得利用其優勢地位,要求客戶放棄追究執業疏失的權利,這涉及律師的忠實義務(Duty of Loyalty)。執業不當的法律責任屬於專業規範的底線,強制客戶簽署免責協議方能取回卷宗,不僅損害客戶訴訟權,更違背律師作為法治守護者的基本操守。本題的鑑別度在於區分「合法權益保障」與「濫用專業優勢」的邊界,屬於中等偏易的基礎題型,能答對代表你對法律人的執業倫理已有穩健的認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