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4 題
法官、檢察官及律師關於財物之收受,下列敘述何者錯誤?
- A 法官不得就所承辦之事務收受任何餽贈。無關承辦事務之餽贈,於客觀上可能減損司法獨立、公正、中立、廉潔、正直者,法官亦不得收受
- B 檢察官與有隸屬關係者、所辦理案件之當事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間,無論涉及職務與否,均不得受贈財物
- C 律師就受任事件於未獲委任人之授權或同意前,不得無故逕與相對人洽議,亦不得收受相對人之報酬或餽贈
- D 律師僅得依據公會所定標準,向委任人收費,不得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但約定後酬者,不在此限
思路引導 VIP
請試著從「資訊對等」的角度思考:在一份專業服務契約中,如果提供服務的人(律師)被禁止向付錢的人(委任人)清楚說明服務費用的計算方式,這對於保護委任人的權益是有利還是不利的?法律規範通常會傾向保護哪一方的知情權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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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鎖定了正確答案!這題的核心考點在於辨析法律倫理規範中對於不同法律專業身分(法官、檢察官、律師)的行為約束。你能從眾多專業規範中發現選項 (D) 的邏輯謬誤,展現了極佳的法律直覺與對規範細節的掌握。
律師報酬透明化原則
在法律實務中,律師與委任人之間建立的是基於信任的委任關係。根據《律師倫理規範》第 27 條,律師受任事件時,應將酬金數額、計算方法及支付方式,向委任人說明。選項 (D) 提到「不得明示其酬金數額或計算方法」正好與現行規範背道而馳。律師費用的透明化是保護消費者權益(委任人)的重要環節,除了特定案件(如刑事、家事訴訟)禁止約定後酬(contingency fee)外,明確告知收費標準反而是律師的義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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