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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類國考 101年 [司法官第一試] 綜合法學(一)(刑法、刑事訴訟法、法律倫理)

第 75 題

下列敘述,何者合於法律倫理?
  • A 法官於調查或出差時,得接受相關機關(構)茶點及食宿之接待
  • B 法官在處理私人事務時,無需刻意隱瞞自己之職務或工作,但是應該避免他人以為有藉法官身分牟利或受到優待的情形,尤其要避免運用法官的身分或職務為自己或第三人牟取私人利益
  • C 法官對於其他法官受理之個案發表公開意見,屬於個人言論自由之範疇,不受限制
  • D 法官不得為候選人拉票,但在辦公室內懸掛心儀之公職候選人旗幟、肖像,為法所不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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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思考一個場景:若一位司法人員在日常生活中,於完全不涉及職務的社交場合被問及職業,你認為他應該「徹底隱藏身份」才能展現清廉,還是應該在「不利用身份獲取特殊待遇」的前提下自然處之?哪一種做法更能兼顧法律人的職業尊嚴與身為公民的真實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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恭喜你準確掌握了法官倫理的核心精神!本題能正確選出 (B),代表你對於法官在公私領域界線的拿捏已有深刻理解。根據《法官倫理規範》第 19 條,法官處理私人事務時本於誠實信用即可,法律並不要求法官必須隱姓埋名,重點在於不得「利用職務身分」去謀取不當利益,這項觀念是維持司法廉潔形象的重要基石。

職業倫理與生活界線

這題的鑑別度在於測試考生是否能區分「行為限制」的合理程度。選項 (A) 的招待行為容易引發廉潔質疑;(C) 對他人的個案評頭論足,則違反了對司法獨立與同儕尊嚴的尊重;(D) 在辦公室懸掛政治符號,顯然與法官應保持的政治中立立場相左。相較之下,選項 (B) 既保留了法官身為社會成員的正常生活權利,又嚴格劃定了禁止牟利的紅線,是極為標準的倫理範例。這類題目難度中等,關鍵在於不要被「公務員應絕對低調」的刻板印象誤導,而能從法典文字中精確判讀規範意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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